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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妇输液急症处置不当而死亡之医院责任
来源:王建新律师
发布时间:2017-02-06
浏览量:712

孕妇输液急症处置不当而死亡之医院责任

江苏道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王建新

【案情简介】

2013339时许曹某因“停经12+2周,下腹痛伴阴道流血半天”于K市中心卫生院急诊入院。入院查体T38.4℃、P100/分、R22/分、BP115/72mmHg;完善检查予以硫酸镁静脉用药保胎治疗,10:26血常规报告中性粒细胞97.0%10:49凝血功能提示凝血酶原时间17.2s、部分凝血酶时间88.3s、纤维蛋白原0.4lg/L、凝血酶时间53.6s13:24血生化提示谷草转氨酶71U/L、乳酸脱氢酶614U/L14时许患者诉胸闷,呼吸稍困难,心率110/分,呼吸40/分,呼吸音粗糙,膝腱反射存在,脉氧79%;床位医师即停用硫酸镁改予头孢呋辛静滴并吸氧。15时患者诉胸闷,呼吸急促加重,45/分,体温37℃,血压39/51mmHg,双肺偶及湿罗音,口唇稍有紫绀,脉氧89%,床边心电图示窦性心动过速、ST段改变,医嘱吸氧5L/min,内科会诊。15:37内科医师会诊:患者脉氧82%,神清,呼吸促,口唇紫绀,双下肺湿罗音,考虑合并肺炎建议转上级医院。16:10患者心率61/分,呼吸43/分,血压117/69,脉氧71% ,转院。转院途中患者出现神志嗜睡,呼吸变慢,血压呼吸监测困难。曹某至K市中医院时已神志昏迷,叹息样呼吸,双侧瞳孔散大,经抢救无效死亡;死亡诊断呼吸心跳聚停、CPR术后、G3P212+2周、感染性休克,呼吸循环衰竭、弥漫性血管内凝血、重症肺炎、缺血性脑病、应激性溃疡。

【处理结果】

曹某家属与医院一致同意申请医疗事故鉴定。当地医学会受理后出具医疗事故鉴定术,经分析认定本例属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次要责任。最后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法律分析】

本案是一例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虽然纠纷未经法院审理,但医疗事故鉴定书确定了事故责任比例;双方均接受了医疗事故鉴定意见,也就快速确定损失赔偿金额并达成和解协议了。简要分析如下:

1、本案的法律关系主体是患者家属和医院。产科医生只是医院的工作人员,受聘于医院承担医院的产科诊疗工作,不是本案法律关系的主体。

2、医院在曹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明显过错。曹某因停经、腹痛伴阴道流血到医院就诊,医院安排曹某住院并给予保胎治疗,双方就存在医患法律关系。虽然医院运用硫酸镁、头孢呋辛针对曹某的先兆流产和感染给予保胎和抗感染治疗并未违背医疗原则;但医院对于曹某的凝血功能检查、血常规检查和血生化检查结果异常,未能采取查明原因并给予相应措施,存在明显过错;而且医院在曹某病情明显加重时,未能给予进一步检查和采取相应的急救措施,在曹某病情危重的情况下,没有充分评估转院诊疗的风险,医院的诊疗行为违反了相关诊疗规范;医院在对曹某的诊疗过程中,针对病情加重未予相应医嘱与护理等级更改,缺乏相应的医患沟通记录,没有尽到告知义务。故,医疗事故鉴定意见书明确认定医院在曹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

3、医院的诊疗过错与曹某的身亡存在一定因果关系,但不是曹某死亡的主要原因。虽然曹某没有及时接受尸体解剖,但结合曹某存在明显的临床感染,呼吸衰竭发生突然,结合病史,推测直接死亡原因为呼吸衰竭。曹某入院时间短,病情凶险、进展迅速,故医疗事故鉴定书认定曹某最终死因主要与自身疾病发展有关,医院诊疗过程中的过错与患者死亡之间也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

综上,虽然曹某死亡的直接原因与其自身疾病发展有关,但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明显过错,并与曹某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故医院须对曹某的死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律师建议】

本案中,虽然医疗事故鉴定书认为曹某的最终死亡原因还是其自身疾病发展引起,但医院在诊疗过程中还是存在很多过错,并与曹某的抢救无效死亡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对此,律师特向医疗机构提出如下建议:

1、医院对待病人应全面检查、仔细分析,明确诊断,根据临床诊疗规范采取合理的诊疗措施。目前医院专业和科室划分较细,特别是二、三级医院;首诊医师一般只是从临床专业角度给予病人一个初诊印象。因此,接诊医生务必全面细致了解就诊病人的病情,适当开展相关辅助检查,必要时请求上级医生或其他科室的专业医师会诊,制定一个合理的诊疗方案,避免因误诊和漏诊而延误患者。

2、医院要加强诊疗行为的书面记录。由于医疗行为的特殊性,记载有诊疗信息的病历资料多由医院制作并保存,特别是住院期间的病情变化和诊疗信息。同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疾病诊疗规范和病历制作有明确的制作规范和要求。因此,医院的病历资料,也就成为医疗纠纷发生后第三方鉴定或裁决医疗纠纷、确定责任分配的重要书面依据。若因诊疗书面病历资料的不规范和资料不全,相应的法律责任则由医院承担。

3、医院要加强管理,要求医生依照诊疗规范开展诊疗工作。由于医疗活动是救死扶伤,承载着很重的人文和道德责任,其行为后果将直接影响到患者的健康权和生命权,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制度、诊疗规范相对健全。虽然许多诊疗规范属于自然科学文件,不具备法律的人文属性,却是衡量医院诊疗活动正确、合理与否的重要标准。本案中,经治医生没有严格执行诊疗规范,没有及时恰当记载曹某的病情变化并出具相应的医嘱,导致曹某在病情急剧变化时没有得到应有的抢救措施,丧失了被成功抢救的机会。

总之,医疗行为是一个专业化、高风险的职业活动,又直接影响到患者健康权、生命权;国家卫生行政部门对此制定有系统的规章制度和翔实的诊疗规范。医务人员在实务工作中,务必严格遵守相应的规章制度和诊疗规范,从而督促自己避免出现诊疗过错,有效预防医疗纠纷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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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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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3205*********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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